关于对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公告(七)

发布时间:2024-11-28来源:包头市就业创业网作者:包头市就业服务中心 浏览: 11 【字体: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经核查,发现个别人员领金期间存在异地就业的情况,自参保当月起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目前,通过追退大部分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已退回资金,但仍有部分人员未退回。请以下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尽快与经办业务部门联系核对,将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于2024年12月20日前退回包头市失业保险对公账户。

逾期仍未退回的,将被列入社会保险经办系统“黑名单”并移送劳动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理处罚或启动诉讼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予以追回。


附表:包头市违规领取失业待遇人员名单(七).xlsx

 

包头市就业服务中心

2024年11月28日

 

 

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地址: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大厅二楼失业保险18、19号业务窗口

固定电话:0472-6169351、0472-6169350


对公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包头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基金户

账号:610382280

开户行: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发达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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